記者楊忠翰/新北報導

桃園市1名林姓男子,去年間向陳姓女子承租房屋,後來哥哥及母親在房內燒炭自殺,陳女擔心惡靈會冒犯胎神,因此賤價出售該單位,並向負責租屋的林男求償;林男庭訊時則說,購買該房屋者是基督徒,根本不信靈異現象,房價減少與自殺無關;新北地院認為,房屋實質上並無毀損或滅失,陳女房屋所有權亦未受侵害,林男也非侵權者,因此判陳女敗訴。

據了解,去年4月間,陳女花費770萬元置產,然後將該單位租給林男,實際住戶為陳男哥哥及母親,孰料,去年7月25日,2人竟在屋內燒炭自殺;陳女主張,當初她為了慶祝懷孕,以及給予子女安身之處,遂決定貸款購置房屋,如今卻成為凶宅,她不想損失繼續擴大,而且擔心凶宅對胎兒有不良影響,只好以535萬元賠售房屋。

陳女指出,她辦法事超渡亡靈,還花錢去除屋中異味,這些費用扣掉押金後,對方尚欠電費656元,加上精神賠償金後,總計求償265萬餘元;林男反駁,租約並無「防輕生條款」,而且屋價減少是陳女削價賤賣所致。

法官認為,林男家人雖在屋內燒炭自殺,但房屋沒有毀損、滅失或功能損壞等狀況,而且凶宅造成的房屋貶損,並非具體或人為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,陳女房屋所有權亦未受損或受限,林男也非實質侵權者,與損害賠償要件不符,判決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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